公告日期:2025-10-29
浙江捷昌线性驱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浙江捷昌线性驱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投资活动的管理,规范公司的投资行为,建立有效的投资风险约束机制,保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浙江捷昌线性驱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特制定《浙江捷昌线性驱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系指公司在境内外进行的下列以盈利为目的的投资行为,具体包括以下类型:
(一)独资或与他人合资新设企业的股权投资;
(二)收购、出售股权、实物资产或其他资产;
(三)对现有或新增投资企业的增资扩股、股权收购投资;
(四)股票投资、债券投资、基金投资以及其他金融衍生产品的投资;
(五)委托理财、委托贷款;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对外投资方式。
第三条 根据国家对投资行为管理的有关要求,需要报政府部门审批的,应履行必要的报批手续。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出资设立的全资子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和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参股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的一切对外投资行为。
第五条 对外投资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遵循国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等制度监管要求,符合国家战略和产业政策及公司章程规定;
(二)符合公司总体规划和发展战略,有利于维护股东利益;
(三)合理配置企业资源,提高资金运行效率,创造良好经济效益;
(四)控制风险,保证资金安全运行。
第二章 对外投资审批权限
第六条 公司董事长、董事会及股东会是各类投资活动的决策机构和授权机构,各自在其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对外投资作出决策和授权。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议事机构,主要负责对重大战略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七条 公司总经理为公司对外投资实施的主要责任人,负责对外投资项目的计划和组织,并应及时向董事会汇报投资进展情况。
第八条 公司审批对外投资项目应严格按照《证券法》《公司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相关制度的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一)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由董事会审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3、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4、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6、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二)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3、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4、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6、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上述指标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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