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9
浙江捷昌线性驱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浙江捷昌线性驱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捷昌线性驱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事项的管理,保障公司治理结构稳定,维护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捷昌线性驱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含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主动辞职或辞任、任期届满卸任、任期内罢免、更换或解聘等离职情形。
第二章 离职情形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期按《公司章程》规定执行,任期届满,除非经股东会选举或董事会聘任连任,其职务自任期届满之日起自然终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聘任,在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任前,原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第四条 公司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任。董事辞任应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公司应在两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第五条 除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如存在下列情形,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董事职责:
(一)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三)职工代表辞任导致职工代表董事人数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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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章程》的规定;
(四)独立董事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公司应当自董事提出辞任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六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具体程序和办法由其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第七条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公司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停止履职,董事会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事实发生后应当立即按规定解除其职务;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辞去职务;高级管理人员未提出辞职的,董事会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事实发生后应当立即按规定解除其职务: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 2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总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 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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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董事会可以决议解聘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第十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会予以撤换。
第三章 离职后的责任和义务
第十一条 董事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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