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9
浙江捷昌线性驱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浙江捷昌线性驱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公司内部审计工作质量,明确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的责任,完善公司规范管理,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浙江捷昌线性驱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审计机构依规独立检查公司各职能部门和下属单位生产经营活动及负责人履行经济责任情况有关的资料和资产,监督生产经营活动真实、合规和效益的行为,客观评价并改善公司风险管控、内部控制和公司治理过程中的效果,帮助公司实现其目标。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人员”,是指在公司从事内部审计工作的人员,包括内部审计机构专职审计人员、派驻下属单位审计专员以及从非内部审计机构抽调、借用短期从事审计工作的兼职人员。
第三条 公司应当制定内部审计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职责权限、人员配备、经费保障、审计结果运用和责任追究等。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并对外披露。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下属子公司。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设置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审计委员会成员为 3 名,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不少于 2 名,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第六条 公司在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下设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内部审计机构根据公司发展规划,逐步建立多层次、多功能内部审计体系。
公司下属单位可视情况设置内审机构或内审专员。下属单位的内审机构或内审专员接受公司内部审计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确保其规范、有效地发挥审计职能。
第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公司规章制度开展内部审计工作,直接对董事会负责,并向董事会和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机构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内部审计机构发现公司重大问题或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第八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第九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配备符合工作要求的内部审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应具备与其从事的内部审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内部审计人员应通过职业后续教育和培训来不断更新知识,提高专业水平和工作能力。
第三章 内部审计机构的职责和权限
第十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机构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机构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机构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一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的合法
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每一年度结束后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六)对公司内部控制缺陷及实施中存在的问题,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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