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9
浙江捷昌线性驱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保障浙江捷昌线性驱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保证公司关联交易的公允性,确保公司的关联交易不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控制关联交易的风险,使公司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浙江捷昌线性驱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浙江捷昌线性驱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应当签署书面协议,并遵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
(二)公平、公开、公允;
(三)不得损害公司非关联股东的合法权益;
(四)关联董事、关联股东应严格按照《公司章程》和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在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议案时回避表决;
(五)公司必要时应当聘请专业评估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意见或出具报告;
(六)公司对于关联交易应按相关规定切实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 关联交易和关联人
第三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可能导致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
(一)购买或出售资产;
(二)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 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四) 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五) 租入或租出资产;
(六) 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 赠与或受赠资产;
(八) 债权或债务重组;
(九) 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十) 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
(十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三)销售产品、商品;
(十四)提供或接受劳务;
(十五)委托或受托销售;
(十六)存贷款业务;
(十七)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十八)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和关联自然人。
第五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
(一)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由上述第(一)项所述法人(或其他组织)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由本制度第六条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本制度第五条第(一)款所列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款第(一)、(二)项所述人士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在过去12个月内或者相关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的12个月内,存在本条第二款、第三款所述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人。
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人。
第六条 公司与本制度第五条第(一)款所列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而形成该项所述情形的,不因此构成关联关系,但其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兼任上市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第三章 关联交易的决策权限
第七条 除《公司章程》及本制度规定的应由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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