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9
浙江捷昌线性驱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浙江捷昌线性驱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浙江捷昌线性驱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协助董事会科学决策,促进经营层高效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浙江捷昌线性驱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提名委员会必须遵守《公司章程》,在董事会授权的范围内独立行使职权,对董事会负责,并直接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第二章 提名委员会的产生与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由 3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超过半数。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经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召集人由独立董事担任,按一般多数原则选举产生,负责主持提名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可以连选连任。在委员任职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本工作细则第三条至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向董事会提出辞职,辞职报告中应当就辞职原因以及需要由董事会予以关注的事项进行必要说明。
第八条 证券投资部承担提名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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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管理等日常工作。
第三章 提名委员会的职责权限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董事候选人是否符合任职资格进行审核。公司在披露董事候选人情况时,应当同步披露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的审核意见。
第十一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进行评估,发现不符合任职资格的,及时向董事会提出解任、解聘的建议。
第四章 提名委员会的决策程序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各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董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广泛搜寻合格人选;
(二)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并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四)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向董事会提出审查意见;
(五)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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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提名委员会的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召开一次。
第十五条 经召集人召集,或经两名其他委员提议,可以不定期召开提名委员会临时会议。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由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者拒绝履行职务的,应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履行职责。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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