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04-28 20:01:31 股吧网页版
地素时尚:地素时尚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5年4月修订)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4-29


地素时尚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2025 年 4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地素时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运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地素时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证券向投资者募集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募集资金运用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按照《地素时尚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执行。公司必须按披露的募集资金投向和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及审批程序使用募集资金,并按要求披露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和使用效果。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放

第四条 募集资金应存放于董事会批准的在银行设立的募集资金存储专户,实行募集资金的专用账户存储管理。募集资金存储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

第五条 公司募集资金在具体存放时应该遵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应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并于该协议签订后 2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该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商业银行应当每月向公司提供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公司 1 次或 12 个月
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公司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募集资金专户资料;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违约责任。

(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并由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

(三)募集资金到位后,由财务部门负责办理专用账户的开立及资金存储;
(四)公司认为募集资金数额较大,结合投资项目的信贷安排确有必要在一家以上银行开设专用账户的,在坚持集中存放,便于监督原则下,经董事会批准,可以在一家以上银行开设专用账户,同一投资项目的资金须在同一专用账户存储;
(五)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在持续督导期内有责任关注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及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公司应支持并配合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履行职责。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的可行性进行充分论证,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第七条 募集资金应按照发行申请文件所列投资项目、投资金额和投入时间安排使用,用途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八条 投资项目应按董事会承诺的计划进度组织实施,保证各项工作按计划进度完成,并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向社会公开披露投资项目的实施进度情况。
第九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十条 募集资金投向应严格按董事会承诺的计划投资项目实施。确因不可预见的客观要素影响,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须对实际情况公开披露,并详细说明原因。

第十一条 公司在进行项目投资时,资金支出必须严格按照公司货币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凡涉及募集资金的支出均须由有关部门按照资金使
款手续。

第十二条 公司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公司募集资金项目不得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不得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得……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