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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5-28 20:41:21 股吧网页版
地素时尚: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地素时尚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5-29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地素时尚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
电话:+86-21-2051-1000 传真:+86-21-2051-1999
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地素时尚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地素时尚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地素时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地素时尚”或“公司”)的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地素时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地素时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2025 年 4 月 28 日,公司召
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召集本次股东大会。

公司已于 2025 年 4 月 29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刊
登了《地素时尚关于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5-024)(简称“《会议通知》”)。前述《会议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召开日期和时间(包括现场会议日期、时间和网络投票日期、时间)、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现场会议登记方法、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其中,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不少于 20 日。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5 月 28 日 14 点 30 分在上海市普陀区丹
巴路 28 弄 1-2 号旭辉世纪广场 8 号楼召开,鉴于公司董事长马瑞敏女士因工作
原因线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未能现场参会,本次会议由公司副董事长马丽敏女士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其中通过交易系统投
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2025 年 5 月 28 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2025 年 5 月 28 日的 9:15-15:00。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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