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12
北京高能时代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融资与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北京高能时代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融资和对外担保管理,有效控制公司融资风险和对外担保风险,保护公司财务安全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北京高能时代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融资,是指公司向以银行为主的金融机构进行间接融
资的行为,主要包括综合授信、流动资金贷款、技改和固定资产贷款、信用证融资、票据融资和开具保函等形式。
公司直接融资行为不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
他人提供保证、抵押、质押或其他形式的担保;包括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
公司为自身债务提供担保不适用本制度。
第四条 公司融资及对外提供担保应遵循慎重、平等、互利、自愿、诚信
原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维护公司在提供担保方面的独立决策,支持并配合公司依法依规履行对外担保事项的内部决策程序与信息披露义务,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相关人员违规对外提供担保。
公司全体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审慎对待、严格控制公司融资及对外担保的风险。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从事违规担保行为的,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拒绝,不得协助、配合、默许。
第五条 公司财务部为公司融资及对外担保的日常管理部门。
第六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在年度报告中,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
进行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进行核查。如发现异常,应当及时向董事会和监管部门报告并公告。
第二章 公司融资事项的审批
第七条 公司财务部作为融资事项的管理部门,统一受理公司各部门的融
资申请,并对该事项进行初步审核后,按本制度第八条至第十条所规定的权限报公司有权机构审批。
第八条 依据股东会及董事会的授权,公司在一个会计年度内单笔或累计
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下(不含 10%)的融资事项,报公司总裁办公会议审批,总裁须同时向董事会和董事长报告。。
第九条 依据股东会的授权,公司在一个会计年度内单笔或累计金额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含 10%)、但不超过 30%(不含 30%)的融资事项报公司董事会审批。
第十条 公司在一个会计年度内单笔或累计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 30%以上(含 30%)的融资事项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公司股东会批准。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财务报表上表明的资产负债率超过 70%时,公司融资
事项须报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
第十一条 公司申请融资时,应依据本制度向公司有权部门提交申请融资的
报告,内容必须完整,并应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一)拟提供融资的金融机构名称;
(二)拟融资的金额、期限;
(三)融资获得资金的用途;
(四)还款来源和还款计划;
(五)为融资提供担保的担保机构(若有);
(六)关于公司的资产负债状况的说明;
(七)其他相关内容。
申请技改或固定资产贷款还必须提交详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二条 公司的有关部门依据上述权限审议公司提出的融资申请报告时,
应对融资事项所涉及的经营计划、融资用途认真审核。对于需要政府或相关主管部门审批的项目,应查验相关批准文件;董事会或股东会认为必要的,可以聘请外部财务或法律等专业机构针对该等融资事项提供专业意见,作为董事会、股东会决策的依据。
公司分支机构或控股子公司申请融资时,亦应提交融资申请,并依照上述第八条至第十条之权限批准后,方可进行融资。
公司有关部门在审批融资申请时,应同时充分考虑申请融资方的资产负债状况,对资产负债率过高的申请融资方应慎重审批提出的新融资申请。
第三章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条件
第十三条 公司对外担保时应当采取必要措施核查被担保人的资信状况,并
在审慎判断被担保方偿还债务能力的基础上,决定是否提供担保。
公司在决定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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