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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6-11 19:09:02 股吧网页版
高能环境:高能环境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5年6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6-12

北京高能时代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1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披露标准......4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程序......13
第四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13
第五章 信息披露档案的管理......19
第六章 信息保密制度......20
第七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23
第八章 投资者关系活动规范......24
第九章 公司各部门及子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 24
第十章 收到证券监管部门相关文件的报告制度......25
第十一章 责任追究机制......25
第十二章 附 则......26

北京高能时代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质量,规范信息披露程序及公司对外信息披露行为,确保公司对外信息披露工作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保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北京高能时代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或者已经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本制度所称“及时”,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者触及披露时点的 2 个交易日内。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或已经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信息:

(一)与公司业绩、利润分配等事项有关的信息,如财务业绩、盈利预测、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

(二)与公司收购兼并、资产重组等事项有关的信息;

(三)与公司股票发行、回购、股权激励计划等事项有关的信息;

(四)与公司经营事项有关的信息,如开发新产品、新发明,订立未来重大经营计划,获得专利、政府部门批准,签署重大合同;

(五)与公司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有关的信息;

(六)与应予披露的交易和关联交易事项有关的信息;

(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股票上市规则》和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信息。

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为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的控股子公司。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的 5 个工作日内,公司应当将本制度报公司注册地证券监管局和交易所备案,并同时在交易所网站上披露。

第四条 公司证券部为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部门,由董事会秘书负责。

第五条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以及交易所的相关规则确定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遵守本制度,并接受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的监管。

第六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第七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第八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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