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12
北京高能时代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北京高能时代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进一步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强化对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保护中小股东及债权人的利益,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8 号——股份变动管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以下简称《减持指引》)及《北京高能时代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下列减持行为:
(一)大股东减持,即公司持有 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以下统称大股东)减持股份;大股东减持其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买入的公司股份,仅适用《减持指引》第三条至第六条、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大股东减持其参与公开发行股份而取得的公司股份,仅适用《减持指引》第三条至第八条、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二)特定股东减持,即大股东以外的股东,减持其所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份(以下简称特定股份);特定股份在解除限售前发生非交易过户,受让方后续减持该部分股份;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主体所持股份变动行为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法律法规)、《减持指引》以及上海证
券交易所其他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并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主体对持有股份比例、持有期限、变动方式、变动数量、变动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通过任何方式或者安排规避法律法规、《减持指引》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
第三条 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北京高能时代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份。
上述主体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公司股份。
第二章 申报与披露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应当规范、理性、有序,充分关注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
公司应当及时了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公司股份的情况,主动做好规则提示。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每季度检查大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本公司股份的情况,发现违法违规的,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公司证券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上述职责。
第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公司证券部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时申报或更新其个人、配偶、父母、子女及为其持有股票的账户所有人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二)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 2 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它时间。
第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由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的行为: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证券事务代表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四)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上述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买卖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的,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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