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12
北京高能时代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明确北京高能时代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会的职责权限,规范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公司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公司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章 董事会的组成和职权
第二条 公司依法设立董事会, 股东会董事会由 9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
董事 3 名。
第三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裁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裁、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股东会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听取公司总裁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裁的工作;
(十五)审议批准公司拟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 3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关联交易(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对关联担保另有规则的除外);审议批准公司拟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 300 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对关联担保另有规则的除外);对于拟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3,000 万人民币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对关联担保另有规则的除外),还需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
(十六)审议除需由股东大会批准以外的担保事项;
(十七)按照公司章程附件相关议事规则的规定审议重大投资事项;
(十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董事会审议本条第一款第(十六)项规定的对外担保事项时,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
第三章 董事长
第四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和副董事长各 1 人,由公司董事担任,由董事会
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和罢免。
第五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不得将法律规定由董事会行使的职权授予董事长等个人行使。
董事长应当严格遵守董事会集体决策机制,不得以个人意见代替董事会决策,不得影响其他董事独立决策。
董事长不得从事超越其职权范围的行为。董事长在其职权范围(包括授权)内行使权力时,对上市公司经营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应当审慎决策,必要时应当提交董事会集体决策。对于授权事项的执行情况,董事长应当及时告知其他董事。
董事长应当保障董事会秘书的知情权,为其履职创造良好的工作条件,不得以任何形式阻挠其依法行使职权。
第六条 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
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长应当向全体股东发表个人公开致歉声明:
(一)董事长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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