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4
北京高能时代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草案)
(H 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北京高能时代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进一步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强化对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保护中小股东及债权人的利益,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8 号——股份变动管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以下简称《减持指引》)、《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香港上市规则附录 C3 的《上市发行人董事进行证券交易的标准守则》(以下简称“《标准守则》”)、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以下简称“香港证监会”)发布的《证券及期货条例》(第 571 章)第 XV 部等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高能时代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范围:
(一)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包括公司 A
股股份及其衍生品、H 股股份及其衍生品)及其变动的管理。
(二)按照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除了直接持有的权益和淡仓以外,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也被视为对下述人士所持有的权益或淡仓拥有权益:其配偶或任何未成年子女(亲生或收养)或代该等子女所进行的交易以及任何其他就
《证券及期货条例》第 XV 部而言,该董事及相关人员在其中拥有或被视为有权益的交易,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如果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拟透过信托及专业机构理财等方式买卖公司股票,有关通知义务及买卖需按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相关法律法规进行。
(四)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
第三条 股份交易范围:
(一)本制度指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二)本制度所指的证券“交易”或“买卖”包括:无论是否涉及代价(即无偿更名包括在内),任何购入、出售或转让公司证券、或任何实体(其唯一或者大部分资产均是公司证券)的证券(即任何用于持有公司证券的特殊目的公司)、或提供或同意购入、出售或转让该等证券、或以该等证券作出抵押或押记、或就该等证券产生任何其他证券权益、以及有条件或无条件授予、接受、收购、出售、转让、行使或履行现在或者将来的任何期权(无论是认购或者认沽或者两者兼备的期权)或其他权利或责任,以收购、出售或转让公司或上述实体的证券或该等证券的任何证券权益。证券包括上市证券、可转换或交换成上市证券的非上市证券,以及如《上市规则》15A 章所述,以公司的上市证券为基础发行的结构性产品(包括衍生权证),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在符合《上市规则》附录 C3《上市发行人董事进行证券交易的标准守则》7(d)的情况下,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交易或买卖不受本办法的限制,常见的类型为:在供股、红股发行、资本化发行或公司向其证劵持有人提供的要约(包括以股份取代现金派息的要约)中认购或接受有关的权利,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变动行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公司
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其所持股份变动相关事项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遵守。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下列减持行为:
(一)大股东减持,即公司持有 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以下统称大股东)减持股份;大股东减持其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买入的公司股份,仅适用《减持指引》第三条至第六条、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大股东减持其参与公开发行股份而取得的公司股份,仅适用《减持指引》第三条至第八条、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二)特定股东减持,即大股东以外的股东,减持其所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份(以下简称特定股份);特定股份在解除限售前发生非交易过户,受让方后续减持该部分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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