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3
安徽口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安徽口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有效调动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积极性,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安徽口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适用本制度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包括:
(一)董事:包括非独立董事和独立董事;
(二)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章程》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薪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竞争力原则:公司提供的薪酬与同行业、市场同等职位收入水平相比有竞争力;
(二)按岗位确定薪酬原则:公司内部各岗位薪酬体现各岗位对公司的价值, 薪酬与岗位价值高低、承担责任大小相符,体现“责、权、利 ”的统一;
(三)与公司年度效益、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分管工作考核目标完成相结合的原则;
(四)短期与长期激励相结合的原则,与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目标相符;
(五)体现激励与约束并重、奖罚对等的原则,薪酬发放与考核挂钩、与奖惩挂钩;
(六)公司应当结合行业水平、发展策略、岗位价值等因素合理确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普通职工的薪酬分配比例,推动薪酬分配向关键岗位、生产一线和紧缺急需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倾斜,促进提高普通职工薪酬水平。
第二章 薪酬管理机构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考核以及初
步确定薪酬分配的管理机构,在董事会的授权下,负责制定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标准与方案;负责审查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并对其进行年度考核;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公司管理中心、财务部负责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制订与实施。
第五条 公司董事的薪酬标准与方案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分配方案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在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公司亏损时应当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审议各环节特别说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变化是否符合业绩联动要求。
第三章 薪酬构成与标准
第六条 公司董事的薪酬构成
(一)非独立董事
1、外部投资人股东委派的董事,不在公司领取薪酬;
2、公司董事长以及同时兼任高级管理人员的非独立董事,按第七条高级管理人员标准执行;
3、公司同时兼任非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非独立董事及其他非独立董事,其薪酬根据其在公司的具体岗位职责及其对公司发展的贡献确定。
(二)独立董事
参照《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每年度给予每位独立董事一定的固定津贴,具体金额以股东会审议通过为准。按《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相关规定, 独立董事行使职责所需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七条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应当与市场发展相适应,与公司经营业绩、个人业绩相匹配,与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协调。根据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性质,及其所承担的责任、风险等,确定如下薪酬标准: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等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百分之五十。
基本薪酬结合行业薪酬水平、岗位职责和履职情况确定。绩效薪酬以年度目标绩效结果为基础,与公司年度经营绩效相挂钩。绩效薪酬根据当年考核结果统一结算后
兑付,具体方案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并经董事会审议批准。中长期激励收入包括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等,具体依公司相关激励方案执行。在公司担任实际职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在年度报告披露和绩效评价后支付,绩效评价应当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具体比例由公司年度薪酬方案确定。
第四章 薪酬的发放及止付追索
第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董事会审定的年度经营计划,组织、实施对高
级管理人员的年度经营绩效的考核工作,并对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九条 下列税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基本薪酬、绩效薪酬中直接扣除:
(一)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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