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18
浙江东尼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6 年-2028 年)股东回报规划
为了完善和健全科学、持续和稳定的股东回报机制,增加利润分配政策决策的透明性和可持续性,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实现股东价值,给予投资者合理回报,浙江东尼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法律法规要求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未来三年(2026 年-2028 年)股东回报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本规划的制定原则
股东回报规划的制定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重视对投资者的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由董事会充分论证,并听取独立董事、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
二、本规划制定的主要考虑因素
公司制定本规划应以股东利益为出发点,注重对投资者利益的保护并给予投资者稳定回报,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现金流情况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平衡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和公司可持续发展的资金需求。
三、未来三年(2026 年-2028 年)具体股东回报规划
(一)利润分配政策的研究论证程序和决策机制
1、利润分配政策研究论证程序
公司制定利润分配政策或者因公司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而需要修改利润分配政策时,应当以股东利益为出发点,注重对投资者利益的保护并给予投资者稳定回报,由董事会充分论证,并听取独立董事、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对于修改利润分配政策的,还应详细论证其原因及合理性。
2、利润分配政策决策机制
董事会应就制定或者修改利润分配政策做出预案,该预案应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通过。对于修改利润分配政策的,董事会还应在相关提案中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
公司应当严格执行本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以及股东会审议批准的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或者因外部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本章程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会批准,并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公司同时应当提供网络投票方式以方便中小股东参与股东会表决。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一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会上的投票权。
(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
1、公司的利润分配形式及顺序:采取现金、股票或者二者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其中,现金分红优于股票分配,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优先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
2、公司采取现金分红时,必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①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②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中期现金分红可未经审计);③不存在导致无法进行现金分红的特殊情况(如确定的重大资金支持安排等)。
重大资金支出指以下情形之一:
(1)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
(2)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3、在符合现金分红条件情况下,公司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状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0%,同时,
公司董事会应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按本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以下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当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当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当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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