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18
浙江东尼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浙江东尼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浙江东尼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加强和规范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管理,科学、客观、公正、规范地评价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经营业绩,建立和完善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充分调动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公司的持续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浙江东尼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含独立董事、职工代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以公司经营与综合管理情况为基础,根据经营计划、分管工作职责及工作目标完成情况、个人履职及发展情况相结合进行综合考核确定薪酬。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平原则,体现收入水平符合公司规模与业绩、工作目标的原则;
(二)责、权、利统一原则,体现薪酬与岗位价值高低、履行责任义务大小相符;
(三)长远发展原则,体现薪酬与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目标相符;
(四)激励约束并重原则,体现薪酬发放与考核、与奖惩挂钩、激励机制挂钩。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五条 公司股东会负责审议董事薪酬方案,董事会负责审议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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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薪酬方案。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第七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门、财务部门和董事会办公室负责配合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年度薪酬方案的制订与实施。
第三章 薪酬的构成
第八条 公司独立董事薪酬实施独立董事津贴制,具体标准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定,并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得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有利害关系的单位和人员取得其他利益。公司独立董事行使职责所需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独立董事不参与公司内部与薪酬挂钩的绩效考核。
第九条 不在公司担任工作职务的非独立董事,不发放津贴,其行使职责所需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在公司担任工作职务的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等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全年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百分之五十。
第十条 基本薪酬应结合区域经济、收入等差异情况、行业薪酬水平、岗位职责和履职情况确定;绩效薪酬应与公司整体经营业绩挂钩,按公司薪酬管理相关制度进行考评后决定。公司可以根据经营情况和市场情况,采取中长期激励措施,包括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等,具体方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由公司另行确定。
第四章 薪酬的发放与管理
第十一条 公司独立董事的津贴按月发放。
第十二条 公司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薪酬按月发放;绩效薪酬的发放按照公司相关薪酬制度执行。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确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在年度报告披露和绩效评价后支付,绩效评价应当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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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公司较上一会计年度由盈利转为亏损或者亏损扩大,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平均绩效薪酬未相应下降的,应当披露原因。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的,按其实际任期和实际绩效计算津贴和薪酬并予以发放。
第十六条 《公司章程》或者相关合同中涉及提前解除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的补偿内容应当符合公平原则,不得损害上市公司合法权益,不得进行利益输送。
第十七条 公司可以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实施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等激励机制。公司的激励机制,应当有利于增强公司创新发展能力,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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