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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03-27 20:23:04 股吧网页版
伯特利:《芜湖伯特利汽车安全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草案)》(H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3-28


芜湖伯特利汽车安全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草案)

(H 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促进芜湖伯特利汽车安全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规范运作,维护公司整体利益,有效保障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促进公司独立董事尽责履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芜湖伯特利汽车安全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本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本制度中“独立董事”的含义与《香港上市规则》中“独立非执行董事”的含义一致,独立董事须同时符合《香港上市规则》要求的独立性。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利益不受损害。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若发现所审议事项存在影响其独立性的情况,应当向公司申明并实行回避。任职期间出现明显影响独立性情形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提出解决措施,必要时应当提出辞职。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三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且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且具备《香港上市规则》下适当的相关专业资格或会计或相关的财务管理专长。除根据《香港上市规则》特别取得豁免情况外,须有至少一名独立董事通常居于香港。

公司在董事会中设置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成员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非执行董事或独立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至少包括一名专业会计人士,具备适当的专业资格或会计或相关的财务管理专长,符合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对审计委员会财务专业人士的资格要求),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公司在董事会中设置提名、薪酬与考核、战略及可持续发展专门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且提名委员会必须有不同性别的董事。

第五条 独立董事及拟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士应当积极参加中国证监会、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及其授权机构所组织的培训。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与任免

第六条 担任本公司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和《香港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制度所要求的独立性;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本公司的独立董事:
(一)在本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
会关系;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或者是本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在本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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