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8
引力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引力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8 号——股份变动管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业务规则以及《引力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所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 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交所业务规则、《公司章程》以及本办法规定。对持股比例、持股期限、变动方式、变动数量、变动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总裁)、副经理(副总裁)、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二章股份变动规则
第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 6 个月内;
(二)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三)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 6 个月的;
(四)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 6 个月的;
(五)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六)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 3 个月的;
(七)本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则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份: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15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15 日起算,至公告前 1 日;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5 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止;
(四)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上交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八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个月内,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上一个自然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所持本公司发行的股份总数为基数,计算其可转让股份的数量。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年内增加的,新增无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当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因公司年内进行权益分派
导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以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本条第一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九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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