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01
重庆再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现金管理制度
重庆再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现金管理制度
(2026 年 3 月修订)
重庆再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现金管理制度
重庆再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现金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提高资金运营效益,规范投资现金管理产品操作程序,加强风险管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重庆再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现金管理”是指公司为充分利用闲置资金、提高资金利用率、增加公司收益,以自有资金或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含超募资金)进行安全性高、流通性好、低风险、稳健性金融理财产品买卖且投资期限不超过十二个月的理财行为。
第三条 公司进行现金管理,可以利用生产经营闲置资金,未经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不得将募集资金及专项资金直接或间接用于现金管理,不得将用于现金管理的资金用于其它风险投资。
第四条 公司进行现金管理,只允许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
易,不得与非正规机构进行交易。
第五条 公司须具有与现金管理相匹配的资金,必须严格按照董事会或股东
会审批的额度、期限,控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进行现金管理,现金管理应当通过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或者公开披露的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实施。通过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实施现金管理的,该账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实施现金管理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募集资金投资的现金管理产品须符合以下条件:
1、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等安全性高的保本型产品;
2、流动性好,产品期限不超过十二个月;
3、现金管理产品不得质押。
前款规定的现金管理产品到期募集资金按期收回并公告后,公司才可在授权的期限和额度内再次开展现金管理。
公司开立或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在两个交易日内公告。
重庆再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现金管理制度
募集资金不得购买任何境外机构发行的理财产品或由境内机构销售的境外机构的理财产品。
第六条 公司投资现金管理产品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履行必要的审批程序。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作出相关决议后两个交易日内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条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 2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1、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2、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3、闲置募集资金投资现金管理产品的额度及期限,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4、现金管理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及安全性;
5、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确有必要使用暂时闲置的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除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进行审议、披露外,还应当说明必要性和合理性。
公司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发生可能会损害公司和投资者利益情形的,应当及时披露相关情况和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第八条 公司现金管理业务由财务部负责选择合作银行或相关金融机构,针对相关市场信息变动及风险评估提出申请,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后进行操作,并对相关业务进行核算与登记归档,内审部负责对所有现金管理业务进行监督与审计。
第九条 公司财务部为现金管理业务的主办部门,负责提出现金管理业务申请并提供详细的现金管理投资产品资料,根据公司审批结果实施具体操作;于发生投资事项当月及时与银行或相关金融机构核对账户余额,确保资金安全;建立台账管理,对资金运用的经济活动应建立健全完整的会计账目,做好资金使用的财务核算工作;负责现金管理业务的账务处理,并对现金管理进行风险监控。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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