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07
重庆再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筹资管理制度
(2026 年 4 月)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 2
第二章 职责分工与授权 ...... 2
第三章 筹资决策与审批权限 ...... 4
第四章 筹资执行与资金管理 ...... 5
第五章 会计核算、档案管理与信息披露 ...... 6
第六章 内部监督 ...... 6
第七章 附则 ...... 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重庆再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筹资行为,加强筹资业务的内部控制,降低筹资成本,控制筹资风险,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筹资,是指公司为满足生产经营和发展需要,通过不同渠道、运用各种方式筹措资金的经济活动。主要包括以下两类:
(一)权益性筹资:指公司通过吸收直接投资、发行股票(包括公开发行与非公开发行)等方式筹集资金的活动。
(二)债务性筹资:指公司以负债方式借入并需到期还本付息的资金筹集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借款、发行债券及各类债务融资工具、融资租赁、信托融资等。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全资子公司及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的控股公司。
第四条 公司筹资活动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合法合规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规定。
(二)战略导向原则:筹资活动必须符合公司整体发展战略,服务主营业务发展。
(三)成本效益原则:综合考虑各种筹资渠道与方式,优化资本结构,力求降低综合资金成本。
(四)风险可控原则:审慎评估偿债能力,量力而行,保持合理的负债水平,有效防范财务风险。
(五)职责分离原则:建立健全筹资业务的岗位责任制,确保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
第二章 职责分工与授权
第五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的规定,在各自权
限范围内行使筹资决策权、管理权。
(一)股东会:是公司筹资事项的最高决策机构,负责审议批准发行股票、债券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需由股东会决定的重大筹资方案。
(二)董事会:负责制定公司的筹资战略和年度计划,在其权限范围内审批重大筹资方案,并对公司筹资活动的内部控制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
第六条 公司各职能部门在筹资活动中的具体职责如下:
(一)法务证券部:
1. 作为权益性筹资及发行债券的主办部门,负责相关筹资方案的起草、论证与报批;
2. 负责联络与协调证券公司、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3. 负责办理向证券监管部门的申报、核准/注册及信息披露事务;
4. 负责股权登记、股东名册管理、债券存根簿设立与保管等工作;
5. 负责对筹资合同、协议及相关法律文件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审查。
(二)财务部:
1. 作为债务性筹资(发行债券除外)的主办部门,负责筹资需求分析、资金预算编制、融资方案设计;
2. 负责与金融机构对接、谈判,办理借款、票据、融资租赁等具体业务;
3. 负责筹资合同的财务审核、资金划拨、会计核算、本息偿付;
4. 建立并维护公司债务筹资台账,监控债务风险,进行筹资成本效益分析;
5. 负责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日常管理。
(四)内审部:独立对筹资活动的内部控制设计与运行情况进行审计与评价,对筹资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条 筹资业务的不相容岗位应当相互分离,不得由同一部门或同一人办理筹资业务的全过程。不相容岗位至少包括:
(一)筹资方案的拟订与决策;
(二)筹资合同或协议的谈判、起草与审批;
(三)筹资业务的执行(如款项取得)与相关会计记录;
(四)筹资款项的偿付审批与执行。
第三章 筹资决策与审批权限
第八条 公司所有筹资活动必须履行严格的内部决策程序,根据筹资类型、金额及影响程度,按照以下权限进行审批:
一、 权益性筹资(发行股票)
所有发行股票(包括首次公开发行、增发、配股、非公开发行等)的方案,必须由董事会制定并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在取得监管部门审核及注册后方可实施。
二、 债务性筹资
(一)发行公司债券(含各类债务融资工具):
发行方案须由董事会制定并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在取得所需监管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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