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10-10 17:48:35 股吧网页版
珀莱雅:《珀莱雅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H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0-11


珀莱雅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H 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则表述

第一条 为完善珀莱雅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与考核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珀莱雅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公司章程》和本细则的规定履行职责,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不少于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非执行董事应占多数;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非执行董事担任。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的独立非执行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的任期与公司董事的任期相同。任期届满经董事长提议,董事会通过后可以连任。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配备秘书,负责处理日常事务和委员会指定的具体工作。
第三章 职责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及架构,及设立正规而具有透明度的程序以制定上述薪酬计划或方案;

(二)就董事会所订企业方针及目标而检讨及批准管理层的薪酬建议;

(三)厘定个别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待遇,包括非金钱利益、 退休金
权利及赔偿金额(包括丧失或终止职务或委任的赔偿);

(四)就非执行董事的薪酬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五)考虑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同类公司支付的薪酬、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须付出的时间及职责、公司其他职位的雇佣条件及是否应该按表现而制定薪酬;

(六)审查及批准向执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支付与丧失或终止职务或委任有关的赔偿,以确保该等赔偿按有关合约条款确定;若未能按有关合约条款确定,赔偿亦须公平合理,不会对公司造成过重负担;

(七)审查及批准因董事行为失当而解雇或罢免有关董事所涉及的赔偿安排以确保该等安排按有关合约条款确定;若未能按有关合约条款确定,有关赔偿亦需合理适当;
(八)确保任何董事或其任何联系人(如《香港上市规则》所定义)不得参与厘定自己的薪酬;

(九)审议及╱或批准《香港上市规则》第十七章所述有关股份计划的事宜;

(十)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议事方式包括会议审议和传阅审议两种。

会议审议是主要的议事形式。重大事项的审议必须采用会议方式。由于特殊原因不能召集会议时,可以采用传阅审议的方式进行。会议审议采用举手表决,传阅审议采用通讯表决。

第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主任委员或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提议时,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主任委员不能亲自主持会议时,应指定其他委员召集和主持。会议议程由主任委员确定。

第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召开会议时,秘书应书面通知各委员,并将议题及有关资料于会议召开前五天送达各委员。

第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需经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委员因故缺席,可委托其他委员出席会议并代为表决,同时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秘书。

第十三条 每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决议需经该委员会全部委员(包括未出席会议的委员)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四条 会议表决事项与某位委员有利害关系时,该委员应予以回避,且无表决权。

第十五条 薪酬……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