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3-28
宁波东方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独立董事 徐立华)
本人于 2025 年 9 月 5 日被选举担任宁波东方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在 2025 年任期内,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内部各项制度的有关规定,恪尽职守、勤勉尽责、独立公正地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积极参加各类会议,认真审阅各项议案,对公司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切实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应有作用。现将本人 2025 年度履职情况汇报如下: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一)工作履历、专业背景及兼职情况
徐立华:男,1971 年 10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浙江大学
法学硕士,中共党员。北京大成(宁波)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高级律师,现任宁波市律师协会会长、宁波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委员、宁波市人大代表、宁波市鄞州区政协委员、浙江省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宁波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专业兼职硕士生导师等社会职务。在国际贸易、国际投资、知识产权等方面取得了不俗的业绩,在解决涉外法律纠纷方面具有丰富的理论研究与实践经验,代理过二十多起的跨国收(并)购项目并承
办了 170 多起国际贸易纠纷案件(包括 10 起跨国诈骗案件及 20 多起跨国知识产
权纠纷)。2014 年荣获“2009-2013 年度浙江省优秀律师”称号;2018 年被评
为“浙江省优秀专业律师(涉外)”;2019 年入选全国律协涉外领军人才,同年入选司法部全国千名涉外律师人才;2021 年荣获“全国优秀律师”称号。除了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外,本人未兼任其他公司的独立董事。
(二)是否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说明
本人没有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任何职务,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不存在其他可能影响本人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没有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有利害关系的单位和人员取得其他利益,不存在违背《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六条独立董事独立性的情形。
二、独立董事 2025 年度履职情况
(一)参加董事会、股东会的情况
2025 年度,公司共召开 7 次董事会会议、3 次股东会会议。本人自 2025 年
9 月 5 日正式履职后,任期内公司共召开 3 次董事会会议,无股东会会议召开。
本人全程出席了 3 次董事会会议,无缺席或委托他人出席的情形。对于提交董事会审议的各项议案,本人都进行了深入研究和独立判断,对所有议案均投赞成票,未对任何事项提出异议,亦不存在反对或弃权的情况。
(二)出席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情况
1、2025 年度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共召开 4 次会议。本人作为第七届董事
会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内出席了 1 次审计委员会会议,对《2025 年第三季度报告》进行了审议。
2、2025 年度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共召开 2 次会议。本人担任第七届董事
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主任委员),任期内未有相关会议召开。
3、2025 年度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共计召开 2 次会议,本人作为第七届董
事会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内出席了 1 次提名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名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长、副董事长的议案》《关于提名公司总裁候选人的议案》《关于提名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的议案》《关于提名董事会秘书候选人的议案》。
4、2025 年度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共计召开 3 次。本人任职期间参加了一
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拟购买房产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三)行使独立董事职权的情况
2025 年度,本人本着对公司和股东高度负责的态度,认真参与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的各项议程,在充分了解情况的基础上,客观审慎地行使表决权,并按要求发表独立意见。
任期内,除按规定对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外,本人未行使以下特别职权:1、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2、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3、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4、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5、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四)与内审部、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沟通的情况
2025 年度,本人与内审部负责人就内部审计计划、重点关注事项进行了探讨和交流,与会计师事务所项目负责人就年审计划、重点关注事项进行了探讨和交流,督促审计进度,确保审计工作的及时、准确、客观、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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