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0
禾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
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2025 年 10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禾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8号——股份变动管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禾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公司董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条 本公司董高所持股份变动行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等规定。
公司董高就其所持股份变动相关事项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遵守。
第二章 交易禁止行为
第四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高不得减持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一)本人离职后6个月内;
(二)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6个月的;
(三)本人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6个月的;
(四)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五)本人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3个月的;
(六)公司可能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的,自相关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下列任一情形发生前:
1.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并摘牌;
2.公司收到相关行政机关相应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司法裁判,显示公司未触及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情形;
(七)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公司董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15日内;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5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四)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六条 公司董高应当遵守《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违反该规定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情况;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前款所称董高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上述“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6个月内卖出的;“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6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具备法律规定条件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
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该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章 信息申报、披露与监管
第七条 公司董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公司章程》和其所作承诺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通知相关董高。
第八条 公司董高计划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股份的15个交易日前向上海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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