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0
禾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二○二五年十月修订
禾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禾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本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报经辽宁省人民政府批准,取得《关于同意设立辽宁禾丰牧业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文件号为“辽政[2003]40 号”;公司在沈阳市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注 册 登 记 , 取 得 营 业 执 照 , 社 会 统 一 信 用 代 码 为
9121000074712989XU。
公司于 2003 年由金卫东、丁云峰、王凤久等 23 名自然人发起设立;2006
年 De Heus China B.V.通过向公司认购股份而成为股东,经商务部批准变更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批准号为“商外资资审字[2006]0626 号”)。
第三条 公司于2014年7月8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8,000万股,于2014年8月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
中文名称:禾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Wellhope Foods Co., 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中国辽宁省沈阳市沈北新区辉山大街 169 号
邮政编码:110164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908,291,034 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为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总裁)、副总经理(副总裁)、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
第十三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四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以先进的技术、完善的服务、优秀的产品,促进中国畜牧业的发展,节省资源,保护环境,实现食品安全,造福人类社会。
第十五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加工、生产、销售;粮食收购(自用);饲料原料销售;家禽、牲畜饲养,海、淡水养殖;农副土特产品加工;企业管理服务;供应链管理服务,信息服务业务(仅限互联网信息服务);道路普通货运(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章 股 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
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九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集中存管。
第二十条 发起人以发起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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