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0
禾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2025 年 10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防范财务风险,维护公司、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依据《民法典》《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债务人)提供保证、抵押、质押或其他形式的担保。
第二章 担保管理的原则
第三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安全、平等、自愿、公平、诚信、互利的原则。公司有权拒绝任何强令其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行为。
第四条 公司原则上不主动对外提供担保(相互提供担保除外),确需对外提供担保的,应先由被担保企业提出申请。
第三章 对外担保的权限范围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应由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会审批。
第六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在一年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第七条 公司对外担保不属于前条规定的情形的,由公司董事会审批。
第四章 对外担保的程序
第八条 拟接受被担保企业申请的,或拟主动对外提供担保的,均应征得董事长同意,由公司财务部、法务部对被担保企业进行资格审查。
第九条 公司财务部、法务部完成对被担保企业的资格审查工作后,报本公司董事会审批。
第十条 公司在决定担保前,应核实被担保对象的资信状况,对该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包括但不限于:
(一)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不存在需要终止的情形,不存在被执行案件、大额被诉讼案件或其他失信情况;
(二)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良好,并具有稳定的现金流量或良好的发展前景;
(三)已被提供过担保的,应没有发生债权人要求公司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的情形;
(四)拥有可抵押(质押)的资产,具有相应的反担保能力,反担保优先采用资产抵押方式,特别是被担保对象的固定资产应抵押给公司,并办理抵押手续;
(五)提供的财务资料真实、完整、有效;
(六)公司能够对其采取风险防范措施;
(七)没有其他法律风险。
第十一条 担保申请人应向公司提供以下资料:
(一)企业基本资料、经营情况分析报告;
(二)最近三年审计报告,最近三年及一期财务报表;
(三)主合同及与主合同相关的资料;
(四)本项担保的银行借款用途、预期经济效果;
(五)本项担保的银行借款还款能力分析;
(六)不存在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
(七)反担保方案、反担保提供方具有实际承担能力的证明;
(八)公司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具体经办担保事项的部门和人员(以下称责任人)应根据被担保对象提供的上述资料进行调查,确定资料是否真实。责任人有义务确保主合同的真实性,防止主合同双方恶意串通或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骗取公司担保,并承担真实性的责任风险。
第十二条 负责经办担保事项的部门应通过被担保对象的开户银行、业务往来单位等各方面调查其偿债能力、经营状况和信誉状况。必要时授权公司派出董事或者监事由公司审计部或聘请中介机构对其进行审计。
第十三条 公司的投资管理部门可与派驻被担保对象的董事、经理进行适当沟通,以确保有关资料的真实性。
第十四条 公司应在组织有关部门对担保事项进行评审后,方可根据其相应的审批权限,按程序逐级审批。
第十五条 未经公司具有相应审批权限的审批人的批准或授权,责任人不得越权签订担保合同,也不得在主合同中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或盖章。
第十六条 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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