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3-26
诺力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内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诺力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
露暂缓、豁免行为,督促公司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 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诺力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按照《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
定,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地披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 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四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存在《上市规则》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的,
可以无须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由公司自行审慎判断,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 的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实行事后监管。
第二章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的界定
第五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
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第六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
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 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的 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七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
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 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 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情形。
第八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
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 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 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九条 本制度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
及部门规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 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第十条 本制度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
章规定的,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 围的人员知悉,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 利益的信息。
第三章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的处理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
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
第十二条 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核程序如下:
(一)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根据公司信息披露管理的相关制度向公司董事会 秘书或证券投资部通报重大信息或其他应披露的信息时,认为此类信息符合暂 缓、豁免披露条件的,应填写并签署《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内部登记审批表》(详见附件一)、《保密承诺函》(详见附件二)等材料,经部门(或单位)负责人 签字后,及时提交公司证券投资部。
(二)公司董事会秘书在两个交易日内对相关信息是否符合暂缓或豁免披露的条件进行审核。如相关信息不符合暂缓或豁免披露条件的,应及时披露相关信息。如相关信息符合暂缓或豁免条件的,应将相关材料提交公司董事长予以审批。
(三)公司董事长审批同意对相关信息做暂缓、豁免披露的,应当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信息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由证券投资部妥善归档保管,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的事项一般应包括:
1、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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