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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7-10 16:50:20 股吧网页版
国联股份: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国联视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差异化分红事项的法律意见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7-11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国联视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差异化分红事项的

法律意见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12 层

电话:010-52682888 传真:010-52682999 邮编:100033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国联视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差异化分红事项的

法律意见

德恒 01F20250884 号
致:北京国联视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根据与北京国联视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联股份”或“公司”)签订的法律服务协议,为国联股份差异化分红事项出具专项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回购股份》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国联视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

对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作出如下声明:

1. 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已经存在的事实以及国家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2. 本所律师仅就与本次差异化分红相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不对有关会计、审计、资产评估、内部控制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

3. 本所律师承诺已根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国联股份本次差异化分红的合法、合规、真实、有效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4. 国联股份保证其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所必需的全部有关事实材料,并且有关书面材料及书面证言均是真实、有效的,无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其所提供的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5. 对于本法律意见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有关政府部门、国联股份、其他有关单位或人士出具或提供的证明文件、证言等发表法律意见;

6. 本法律意见仅供国联股份本次差异化分红相关事项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现就国联股份本次差异化分红事项发表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差异化分红的原因

国联股份于 2022 年 12 月 20 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根据该议案,本次回购的股份拟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

公司 2024 年 4 月 26 日、2024 年 5 月 21 日召开了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
五次会议、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变更部分回购股份用途并注销暨减少注册资本的议案》,同意公司变更部分回购股份的用途,回购专户中共计 3,591,000 股,其中 1,795,500 股继续“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剩余 1,795,500 股由原来的“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变更为“用于注销并相应减少注册资本”。本次变更及注销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将由 722,333,313股变更为 720,537,813 股。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日,公司股份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持有公司 1,795,500 股。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回购股份》的相关规定,上市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股东大会表决权、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认购新股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权利,不得质押和出借。因此,公司股份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持有的股份不参与本次利润分配,公司 2024 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差异化分红。

二、本次差异化分红方案

根据国联股份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 2024 年度利润分
配预案的议案》,公司 2024 年度拟以总股本扣除公司回购专户的股份余额为基数,拟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0.66 元(含税),不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和送红股。

在实施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前公司总股本或可参与分配的股本发生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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