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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9-16 00:00:00 股吧网页版
关于对北京国联视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9-16


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5〕181 号

────────────────────────关于对北京国联视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及
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当事人:

北京国联视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A 股证券简称:国联
股份,A 股证券代码:603613;

刘 泉,北京国联视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
钱晓钧,北京国联视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经理;
田 涛,北京国联视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

一、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违规情况

经查明,北京国联视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信息披露、规范运作方面,有关责任人在职责履行方面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定期报告财务数据披露不准确

2025 年 7 月 26 日,公司披露《关于 2024 年前三季度财务
数据更正的补充公告》称,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22 日披露了《2024
年年度报告》,报告中对 2024 年前三季度营业收入进行了调整更正,现予以补充公告。本次补充公告内容涉及调整公司 2024 年第一季度、2024 年半年度、2024 年第三季度营业收入及营业成本,并对应更正 2024 年分季度主要财务数据。

上述会计差错更正后,公司 2024 年第一季度、2024 年半年
度、2024 年第三季度分别调减营业收入 2,634,916,377.77 元、4,013,726,598.71 元、6,760,023,885.31 元,分别占更正前对应科目金额的 16.21%、13.50%、14.38%;分别调减营业成本2,634,916,377.77 元、4,013,726,598.71 元、6,760,023,885.31 元,分别占更正前对应科目金额的 16.86%、14.11%、15.03%。

(二)未依规及时回复监管函件

2025 年 5 月 13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向公
司发出《关于北京国联视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监管工作函》(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监管工作函》),
要求公司于收到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披露对《信息披露监管工
作函》的回复,但公司 3 次延期回复,于 2025 年 6 月 19 日仅回
复部分问题,迟至 2025 年 7 月 26 日才补充披露回复其他问题。
(三)募集资金使用不规范

根据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22 日披露的《2024 年年度募集资
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以及于 2025 年 6 月 19 日披
露的《关于 2024 年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监管工作函之部分回复的公告》显示,2024 年度,由于部分管理人员对于募投项目具体支出方向的理解存在偏差,公司存在使用募集资金支付与“基于 AI 的大数据生产分析系统研发项目”未紧密关联的钠离子电池产线建设支出的情形,该部分支出共计 490 万元。公司已将全部款项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

二、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一)责任认定

综上,公司多期定期报告相关财务信息披露不准确且涉及金额巨大,未依规及时回复监管函件,募集资金使用不规范,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5 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15号)第六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
上市规则》)第 1.4 条、第 2.1.1 条、第 2.1.4 条、第 5.2.11 条、
第7.7.3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
规范运作》第 6.3.2 条、第 6.3.3 条等有关规定。

责任人方面,时任董事长刘泉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和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时任总经理钱晓钧作为公司经营管理的具体负责人,时任财务总监田涛作为公司财务管理的具体负责人,未能勤勉尽责,对公司相关违规负有责任,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
1.4 条、第 2.1.2 条、第 4.3.1 条、第 4.3.5 条,《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第 6.3.4 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二)相关责任主体异议理由

对于本次纪律处分事项,在规定期限内,公司、钱晓钧、田涛回复无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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