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16
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5〕181 号
────────────────────────关于对北京国联视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及
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当事人:
北京国联视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A 股证券简称:国联
股份,A 股证券代码:603613;
刘 泉,北京国联视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
钱晓钧,北京国联视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经理;
田 涛,北京国联视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
一、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违规情况
经查明,北京国联视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信息披露、规范运作方面,有关责任人在职责履行方面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定期报告财务数据披露不准确
2025 年 7 月 26 日,公司披露《关于 2024 年前三季度财务
数据更正的补充公告》称,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22 日披露了《2024
年年度报告》,报告中对 2024 年前三季度营业收入进行了调整更正,现予以补充公告。本次补充公告内容涉及调整公司 2024 年第一季度、2024 年半年度、2024 年第三季度营业收入及营业成本,并对应更正 2024 年分季度主要财务数据。
上述会计差错更正后,公司 2024 年第一季度、2024 年半年
度、2024 年第三季度分别调减营业收入 2,634,916,377.77 元、4,013,726,598.71 元、6,760,023,885.31 元,分别占更正前对应科目金额的 16.21%、13.50%、14.38%;分别调减营业成本2,634,916,377.77 元、4,013,726,598.71 元、6,760,023,885.31 元,分别占更正前对应科目金额的 16.86%、14.11%、15.03%。
(二)未依规及时回复监管函件
2025 年 5 月 13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向公
司发出《关于北京国联视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监管工作函》(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监管工作函》),
要求公司于收到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披露对《信息披露监管工
作函》的回复,但公司 3 次延期回复,于 2025 年 6 月 19 日仅回
复部分问题,迟至 2025 年 7 月 26 日才补充披露回复其他问题。
(三)募集资金使用不规范
根据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22 日披露的《2024 年年度募集资
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以及于 2025 年 6 月 19 日披
露的《关于 2024 年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监管工作函之部分回复的公告》显示,2024 年度,由于部分管理人员对于募投项目具体支出方向的理解存在偏差,公司存在使用募集资金支付与“基于 AI 的大数据生产分析系统研发项目”未紧密关联的钠离子电池产线建设支出的情形,该部分支出共计 490 万元。公司已将全部款项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
二、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一)责任认定
综上,公司多期定期报告相关财务信息披露不准确且涉及金额巨大,未依规及时回复监管函件,募集资金使用不规范,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5 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15号)第六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
上市规则》)第 1.4 条、第 2.1.1 条、第 2.1.4 条、第 5.2.11 条、
第7.7.3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
规范运作》第 6.3.2 条、第 6.3.3 条等有关规定。
责任人方面,时任董事长刘泉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和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时任总经理钱晓钧作为公司经营管理的具体负责人,时任财务总监田涛作为公司财务管理的具体负责人,未能勤勉尽责,对公司相关违规负有责任,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
1.4 条、第 2.1.2 条、第 4.3.1 条、第 4.3.5 条,《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第 6.3.4 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二)相关责任主体异议理由
对于本次纪律处分事项,在规定期限内,公司、钱晓钧、田涛回复无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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