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5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茶花现代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优化公司董事会和经营管理层的组成结构,促使董事会提名、任免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程序更加科学和民主,公司董事会下设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提名委员会”)作为专门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更换、选任标准和程序等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条 为规范、高效地开展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茶花现代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所作决议,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议事规则的规定。提名委员会决议内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本议事规则的规定的,该项决议无效。
提名委员会的决策程序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本议事规则的规定的,自该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有关利害关系人可以向公司董事会提出撤销提名委员会的该项决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提名委员会委员由公司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提名委员会
主任由提名委员会委员进行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提名委员会主任负责召集和主持提名委员会会议。当提名委员会主任不履行职责或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过半数的提名委员会委员共同推举一名提名委员会委员召集和主持提名委员会会议。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不存在《公司法》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且期限尚未届满的情形;
(三)不存在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且期限尚未届满的情形;
(四)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行,具有人力资源管理、企业管理、财务、法律等相关专业知识或工作背景;
(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不符合前条规定的任职条件的人员不得当选为提名委员会委员。提名委员会委员在任职期间出现前条规定的不适合任职情形的,该委员应当主动辞职或由公司董事会予以撤换。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相同。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届满前,公司可以经法定程序解除其职务。提前解除职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具体理由和依据。提名委员会委员有异议的,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
提名委员会委员在任职期间如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的,其自动失去提名委员会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按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因委员辞职或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委员人数少于规定人数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尽快选举产生新的委员人选。
第十条 《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提名委员会委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并对
董事会负责。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一)根据公司资产规模、经营状况和股权结构等情况,对董事会、经营管理层的规模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四)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情况进行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提出更换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意见或建议;
(五)在董事会换届选举前,向本届董事会提出下一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建议;
(六)对董事候选人人选进行资格审查并提出建议;
(七)对须提请董事会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并提出建议;
(八)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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