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10-24 16:16:28 股吧网页版
茶花股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2025年10月修订)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0-25


茶花现代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茶花现代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规范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8 号——股份变动管理》(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第8 号》”)、《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茶花现代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应当合并计算。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严格自律,不得进行内幕交易、虚假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操纵证券市场、披露虚假的或具有误导性的资料以诱使对方进行交易、披露受禁止交易的资料等违法违规行为以及市场不当行为。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持有公司股份比例、持有期限、变动方式、变动数量、变动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第二章 申报与披露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个人、配偶、父母、子女及为其持有股票的账户所有人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件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任董事在公司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二)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2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通过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披露。披露内容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及原因;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公司章程》和其所作承诺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通知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上海证券交易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变动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信息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
报,并定期检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公司股份应当规范、理性、有序,充分关注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公司应当及时了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公司股份的情况,主动做好规则提示。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每季度检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公司股份的情况,发现违法违规的,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三章 股份交易

第八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不得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

(二)本人离……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