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5
茶花现代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度财务报告审议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茶花现代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控制建设,夯实年度财务报告(以下简称“年报”)编制工作的基础,规范年报信息的编制、审核、披露程序,积极发挥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对年报编制的监督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茶花现代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在公司年报编制、审议和披露过程中,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审计委员会的职责,勤勉尽责地开展工作,切实有效地监督、评估公司内外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时,公司所属各部门、子公司及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行使职权。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在公司年报审计过程中,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协调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时间安排;
(二)审核公司年度财务信息、会计报表及附注;
(三)监督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年度审计的实施;
(四)对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情况进行总结和评价;
(五)提议聘请或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六)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年报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由审计委员会与负责公司年度审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并以书面意见形式记录督促的方式、次数和结果,相关负责人应当签字确认。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应在为公司提供年报审计的注册会计师(以下简称“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审阅公司编制的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公司财务总监对财务报告编制、会计政策处理、财务信息披露等财务相关事项负有直接责任。
第八条 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后,审计委员会应当加强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沟通,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再一次审阅公司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审核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年审注册会计师对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审计完成后,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审计后的年度会计财务报告进行表决,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对于存在财务造假、重大会计差错等问题的,审计委员会应当在事先决议时要求公司更正相关财务数据,完成更正前审计委员会不得审议通过。
审计委员会委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必须重点关注公司在年报审计期间发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形。公司原则上不得在年报审计期间改聘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如确需改聘的,审计委员会应当约见前任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对该等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作出合理评价,并在对公司改聘理由的充分性作出判断的基础上,向董事会提出意见或建议。公司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需经审计委员会全体委员过半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后,召开股东会进行审议,
并通知被改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参会,在股东会上陈述自己的意见。公司应当充分披露股东会决议及被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当对年审会计师完成本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作出全面客观的评价。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续聘年审会计师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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