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3-31
茶花现代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茶花现代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信息披露行为,提高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证券法》规定的,涉及公司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发行的股票或其他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信息。
本制度所称“披露”或“公告”是指公司或者其他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信息。
本制度所称“及时披露”或“及时公告”,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者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披露时点的 2 个交易日内披露。
如公司相关部门和人员或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能确定其所涉及的事项是否属于本制度所称“信息”,应立即与公司董事会秘书联系,并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进行认定。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披露信息,任何机构、部门和人员不得擅自进行信息披露。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公司披露信息的,公司应当予以协助。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以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二)公司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和董事会办公室(证券部);
(三)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子公司、分公司的负责人;
(五)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如有);
(六)公司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
(七)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以上人员和机构统称“信息披露义务人”。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证券部)是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常设机构,即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本制度由董事会办公室(证券部)拟订,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并报中国证监会福建监管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董事会应当保证本制度的有效实施,确保公司相关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和公平性,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规范与公司有关的信息发布行为。
第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实施。公司董事长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承担首要责任。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执行本制度,组织和管理董事会办公室(证券部)具体承担公司信息披露工作。
董事会秘书需了解重大事件的情况和进展时,相关部门(包括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及人员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回复,并根据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第六条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相关工作,并为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证券部)履行职责提供工作便利,财务总监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董事会和管理层应当建立有效机制,确保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证券部)能够及时获悉公司重大信息。公司财务部门、对外投资部门等应当对董事会办公室(证券部)履行配合义务。董事会应当定期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自查,
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改正。
第七条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培训工作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董事会秘书应当定期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以及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开展信息披露制度方面的相关培训,将信息披露制度方面的相关内容通报给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持股 5%以上的股东。
第八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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