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3-31
茶花现代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外部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茶花现代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重大事项在编制、传递、审议或审核和披露期间的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规范外部信息报送管理事务,确保公平信息披露,杜绝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以下简称“《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中国证监会福建监管局印发的《关于加强上市公司内幕信息保密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闽证监公司字[2013]39号)、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下简称“《上交所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以下简称“《上交所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的适用范围包括本公司及下设的各部门、分公司、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公司对外报送信息涉及的外部单位或个人。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报告、临时报告、财务数据、正在筹划或需要报批的重大事项以及其他内幕信息等。
本制度所称“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
第三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应当遵守信息披露相关法律、法规、制度的要求,对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重大事项履行必要的报
告、传递、编制、审议或审核和披露程序。
第四条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正式公开披露前以及在公司重大事项的筹划、洽谈期间负有保密义务,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泄露相关信息,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一旦出现泄露,应当立即通知公司并督促其公告,公司不予披露的,应当立即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正式公开披露前,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包括但不限于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接受投资者调研座谈等)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露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的内容。
第五条 在公司公开披露年度报告前,公司不得向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提前报送年度统计报表等资料。
对于外部单位提出的报送年度统计报表等无法律法规依据的要求,公司应当拒绝报送。
第六条 公司如发生《上交所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第三十三条所列事项的,公司应当将接收过公司报送信息的行政管理部门及其经办人员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真实、准确、完整地填写内幕知情人档案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
公司在内幕信息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公司在进行申请银行授信、贷款、融资、商务谈判等事项时因特殊情况确实需要向对方提供公司的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当将报送的外部单位和相关人员及其关联人(包括父母、配偶、子女及其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在案备查。
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首次依法公开披露后5个交易日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电子化系统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
录(如适用)。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补充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七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按照法律、法规、政策的要求需向政府有关部门报送内幕信息的,应当通过专人专车送达等恰当的保密方式传递内幕信息相关载体;除按照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通过互联网向统计、税务等部门报送未公开的经营财务信息外,禁止未经加密在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中传递内幕信息。
第八条 公司依据法律、法规向特定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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