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6-19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韩建河山管业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
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
之相关人员买卖股票情况的专项核查意见
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58 号远洋大厦 4 楼
中国·北京
二〇二六年六月
北京 BEIJING·上海 SHANGHAI·深圳 SHENZHEN·香港 HONG KONG·广州 GUANGZHOU·西安 XI’AN·武汉 WUHAN·长沙 CHANGSHA
致:北京韩建河山管业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韩建河山管业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
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
之相关人员买卖股票情况的专项核查意见
嘉源(2026)-02-051
敬启者:
受北京韩建河山管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韩建河山”或“上市公司”)的委托,本所担任韩建河山本次重组的专项法律顾问,并获授权为韩建河山本次重组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已于 2026 年 6 月 5 日就本次重组出具了嘉源(2026)-02-046 号《北京
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韩建河山管业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6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 1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所对本次重组相关人员在韩建河山首次披露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申请股票停牌日前 6 个月至本次重组《北京韩建河山管业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以下简称“《重组报告书》”)
披露前一日止(2025 年 7 月 20 日至 2026 年 6 月 5 日,以下简称“自查期间”
或“核查期间”)在二级市场买卖韩建河山股票的情况进行专项核查,并出具本核查意见。
在前述核查过程中,本所得到公司及本次重组相关机构和人员的如下保证:(1)其所提供给本所律师审核的所有文件均为真实的、准确的、完整的、有效的,并无任何隐瞒、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且所提供的文件中的盖章及签字均全部真实;若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均与正本或原件一致;(2)其提供的相关口头陈述均真实、准确、完整、无遗漏,且不包含任何误导性的信息。
对于对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政府有关部门、公司、公司股东、本次重组相关方或者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说明/证明文件作出判断,并出具相关意见。本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核查意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本核查意见仅供韩建河山本次重组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将本核查意见作为本次重组的必备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依法对所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基于上述内容,本所对本次重组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核查期间于二级市场买卖韩建河山股票事宜出具核查意见如下:
一、本次重组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及核查期间
(一)本次重组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
根据韩建河山提供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登记表》及相关各方提交的《关于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本次重组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包括:
1、上市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以及上述人员的直系亲属(即父母、配偶、成年子女,下同);
2、上市公司直接、间接控股股东及其主要负责人、经办人员以及上述人员的直系亲属;
3、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主要负责人、经办人员以及上述人员的直系亲属;
4、标的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以及上述人员的直系亲属;
5、交易对方及其基金管理人、主要负责人、经办人员以及上述人员的直系亲属;
6、就本次重组事项聘请的中介机构及相关经办人员以及上述人员的直系亲属。
(二)本次重组的内幕知情人核查期间
本次重组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期间为自韩建河山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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