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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君合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关于中曼石油天然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中曼石油天然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君合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中曼石油天然气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实施的《上
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中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中国法律、法规”,仅为本法律意见书法律适用之目的,不
包括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及中国台湾省的法律、法规)及《中
曼石油天然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就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
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是否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及表决
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
述的相关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或合法性发表意见。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发生的事实及本所对
该事实的了解,并仅就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相关中国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而不对
除此之外的任何问题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会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所事先书面同意,任
何人不得将其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所委派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列席了本
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并根据有关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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