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6-19
中曼石油天然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二〇二六年六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曼石油天然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管理,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中曼石油天然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规定的如下主体: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是指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以下简称“重大事件”、“重大信息”或“重大事项”)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本办法所称“披露”,是指公司或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的规定在规定媒体上公告信息。
第四条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上交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上交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的重大信息不得先于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或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临时公告。
第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六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及相关备查文件在公告的同时备置于公司现场供股东查询。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一般原则
第七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信息,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漏(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自愿披露具有一定预测性质信息的,应当明确预测的依据,并充分提示可能出现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第八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第九条 公司应当提醒制作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保荐人、财务顾问、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及其他中介机构以及该等机构之相关人员对公司尚未公开的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他人谋取利益。
第十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第十一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全面履行。
第十二条 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第十三条 公司发生的或者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上市规则》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上市规则》没有具体规定,但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比照《上市规则》及时披露,且
在发生类似事件时,按照同一标准予以披露。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十四条 公司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公司应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有关定期报告的格式及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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