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6-19
中曼石油天然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二〇二六年六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 号——规范运作》《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监管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中曼石油天然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提高公司治理水平,规范董事会秘书行为,促使董事会秘书更好地履行职责,中曼石油天然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董事会秘书作为公司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之
间的指定联络人。公司指派董事会秘书和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证券事务代表负责与交易所联系,以公司名义办理信息披露、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管理等事务。
第三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协助董
事会履行职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以及上交所业务规则、《公司章程》的规定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董事会秘书应当保守公司秘密,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等行为。
第五条 公司设立证券事务部,作为董事会秘书分管的工作部门,负责协助
董事会秘书处理相关事务,为董事会秘书依法履职提供必要保障。
第二章 任职条件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熟悉证券法律法
规和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应当就候选人符合下列情形作出说明,并予以披露:
(一) 具备财务、会计、审计、法律合规、金融从业或其他与履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相关的五年以上工作经验,或者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并且具有五年以上工作经验,或者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并且具有五年以上工作经验;
(二) 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的情形;
(三) 最近三十六个月未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采取三次以上行政监督管理措施;
(四) 最近三十六个月未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五) 未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或者期限已届满,未被上交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或者期限已届满;
(六) 法律法规、上交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聘任和解聘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解聘,连聘可以连任。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秘书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不得兼任总裁、分管经营业务的高级副总裁、财务总监。
董事会秘书兼任公司其他职务的,应当明确区分董事会秘书和其他职务的职责,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独立履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董事会秘书应当持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学习,不断提高履职能力。
第九条 公司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证券事务代表应当代为履行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等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证券事务代表的任职条件参照本制度第六条执行。
第十条 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后,应当及时公告并向上交所
提交下列资料:
(一)董事会推荐书,包括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符合《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任职条件的说明、现任职务、工作表现、个人品德等内容;
(二)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个人简历和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
(四)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箱地址等。
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上交所提交变更后的资料。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事实发生后立即召开会议决定是否将其解聘:
(一) 不符合本制度第六条所列的情形;
(二) 连续不能履行职责达 3 个月以上;
(三) 履行职责存在重大错误或疏漏,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
(四) 其他违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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