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9
昆山科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昆山科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应披露的信息是指公司经营中所有可能影响投资者决策或所有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相关证券监管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它信息。
本办法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公司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通过规定的媒体,按规定的程序、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应披露的信息,并按照有关规定将信息披露文件即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监管机构,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除公司本身外,还包括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部;
(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各部门、各分公司、各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分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统称“子公司”));
(五)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股 5%以上的股东;
(六)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一般规定
第四条 公司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上市规则》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办法和通知等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条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简明清晰、通俗易懂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 公司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没有具体规定,但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比照本办法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七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不能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或者对公司所披露的信息存在异议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 在公司的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九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证券监管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公司指定《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中的至少一家报纸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公司指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官方网站(www.sse.com.cn)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指定网站。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在非交易时段,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十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
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收购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全面履行。
第十一条 公司不能确定有关事件是否必须及时披露的,应当及时与上海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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