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9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昆山科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确保董事会规范、高效运作和审慎、科学决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昆山科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设立,为公司常设机构,负责经营和管理公司的法人财产,是公司的经营决策机构,对股东会负责。董事会在股东会闭会期间对内管理公司事务,对外代表公司。 董事以及董事会的工作应当遵守本规则,如本规则与《公司章程》有冲突之处,则按《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由 7 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 1 人。
第二章 董事会职权
第四条 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董事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
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者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章 董事长职权
第五条 公司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或其他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文件;
(四)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五)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 独立董事
第六条 公司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成员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且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或者个人的影响。
第七条 为了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独立董事除应当具有《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赋予董事的职权外,公司还应当赋予
独立董事行使以下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权利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八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 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 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 被收购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交易所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章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第九条 董事会应当下设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审计委员会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内部审计部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公司设立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等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按照《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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