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5-22
关于清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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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清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2026〕天衡意字第 102 号
致:清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清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清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林沈纬、张豪源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25 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就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与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有关法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于 2026 年 5 月 21 日参加公司本次股东会的
全过程,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进行了审查,对本次股东会的表决过程进行见证,并审查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会有关文件。
律师声明事项:
1.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 公司应当对其向本所律师提供的本次股东会会议资料以及其他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董事会决议、关于召开本次会议的公告和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的
3.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在办理出席会议登记手续时向公司出示的居民身份证、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股票账户卡等,其真实性应当由股东(或股东代理人)自行负责,本所律师的责任是核对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持股数额与《股东名册》中登记的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持股数额是否一致。
4. 公司股东使用其网上用户名、密码登录网络投票系统,参加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操作行为均代表股东行为,股东应当对此法律后果负责。
5. 按照《股东会规则》的要求,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会审议的各项议案内容及其所涉及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发表意见。
6. 本所律师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会决议等资料一并公告。
7. 本法律意见书经本所负责人和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印章后生效。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四份,无副本,各正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所律师现根据《股东会规则》第六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 公司于2026年4月28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会议采用现场结合通讯表决方式进行。会议决议召集召开 2025 年年度股东会,
并于 2026 年 4 月 30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证券时
报》
披露公告《清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上述公告的刊登日期距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日期已满20 日,在法定期限内以公告方式发出了本次股东会的通知。
2.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进行,股权登记
日为 2026 年 5 月 14 日。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5 月 21 日(星期四)14 点 30 分在清源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 2 楼墨尔本会议室召开,和公告的时间、地点一致。
本次股东会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3.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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