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30
清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二○二六年四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1
第二章 人员组成...... 1
第三章 职责权限...... 3
第四章 工作机制...... 8
第五章 议事规则...... 9
第六章 附 则......11
清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强化清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
策的科学性,提高决策水平,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
事会对高级管理人员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
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清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结合实际情
况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并制
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
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对董事会负责,
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董事会选举 3 名董事组成,其中 2 名为独立董
事,且至少有 1 名成员为专业会计人士。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召集
人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
审计委员会成员。
会计专业人士应具备较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
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
(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及
以上职称或者博士学位;
(三)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
理等专业岗位有五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
经验。公司应当组织审计委员会成员参加相关培训,使其及时获
取履职所需的法律、会计和上市公司监管规范等方面的专业知
识。
审计委员会成员须保证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委员会的工作职
责,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评估公司的内外部审计工作,
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
告。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定期对审计委员会成员的独立性和履职情况进行
评估,必要时可以更换不适合继续担任的成员。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1/2 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1/3
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1 名,由独立董事委员(为专
业会计人士)担任,负责召集委员会会议并主持委员会工作;主
任委员经委员会推选,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其在董事会的任期一致,每届任期不得超过
三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独立董事成员连续任职不
得超过六年。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
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六条之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辞任应当提交书面辞任报告。除审计委员会成员
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担任召集
人的会计专业人士的情形之外,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的,自董事
会收到辞职报告时生效。
审计委员会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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