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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06-30 19:22:41 股吧网页版
利通电子: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差异化分红事项的专项法律意见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7-01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差异化分红事项的专项法律意见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A 座 509 单元

邮编:100033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差异化分红事项的专项法律意见

京天股字(2026)第430号

致: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接受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回购股份》(以下简称“《监管指引第 7 号》”)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下合称“法律法规”)以及《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就公司 2025 年度利润分配所涉及的差异化分红(以下简称“本次差异化分红”)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之目的,本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涉及公司本次差异化分红的有关事实和法律事项进行了核查。

本所对本法律意见的出具特作出如下声明:

1.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专项核查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本所律师已按照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采用了书面审查、查询、计算、复核等方法,勤勉尽责、审慎履行了核查和验证义务。

3.本所律师在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时,对与法律相关的业务事项已履行法律专业人士特别的注意义务,对其他业务事项已履行普通人一般的注意义务。

4.本所律师对从国家机关、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资信评级机构、公证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件,对与法律相关的业务事项在履行法律专业人士特别的注意义务,对其他业务事务在履行普通人一般的注意义务后作为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的依据;对于不是从上述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书,经核查和验证后作为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的依据。

5.本所同意将本专项核查意见作为本次差异化分红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其他材料一同上报或公告,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6.本专项核查意见仅供公司本次差异化分红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如下:

一、本次差异化分红的原因及依据

2024 年 2 月 6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 A 股股份方案的议案》,同意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 A 股股份。

根据 2024 年 3 月 29 日公司披露的《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份回
购实施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截止 2024 年 3 月 28 日,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次回购计划已实施完毕。公司通过股份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方式累计回购公司股份130万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0.50%,
最低成交价为 20.48 元/股,最高成交价为 27.78 元/股,成交总金额为 3,152.78 万
元(不含交易费用)。”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及确认,截至 2026 年 4 月 26 日,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
户尚持有 130 万股前述回购股票,占公司 A 股总股本的 0.5%。

2026 年 5 月 28 日,公司召开 2025 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公司 2025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根据《监管指引第 7 号》第二十二条规定,“上市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股东会表决权、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认购新股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权利,不得质押和出借。”因此,公司回购账户持有的 130 万股股份不参与本次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综上,公司参与分配的 A 股股本总数与公司本次权益分派实施时 A 股股权登
记日的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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