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06
2015 年 1 月 19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2021 年 4 月 21 日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2022 年 4 月 27 日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2025 年 11 月 5 日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会议第三次修订
中国·泉州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1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披露标准......3
第一节 定期报告......3
第二节 临时报告......6
第三章 信息传递、审核及披露程序......15
第四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及其负责人的职责...... 16
第五章 信息披露报告、审议和职责......17
第六章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记录和保管制度......19
第七章 信息保密......20
第八章 信息披露的暂缓、豁免......21
第九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21
第十章 对外发布信息的申请、审核、发布流程...... 21
第十一章 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信息沟通与制度......22
第十二章 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 23
第十三章 涉及公司部门及子公司的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23
第十四章 收到证券监管部门相关文件的报告制度...... 24
第十五章 责任追究机制以及对违规人员的处理措施......24
第十六章 附 则...... 25
南威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南威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公司对信息披露事务的管理,维护公司、投资者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南威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三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
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四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
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责任,公司应该诚信履行持续信息披露的
义务。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
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第七条 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人
员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第八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
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第九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
书、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和收购报告书等。
第十条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一条公司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收购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全面履行。
第十二条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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