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06
南威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2011 年 2 月 18 日第一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2016 年 3 月 29 日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2025 年 11 月 5 日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中国·泉州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
南威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升南威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治理水平,规
范公司董事会秘书的选任、履职和培训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南威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规定,适用于董事会秘书。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证券交易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公司应当指派
董事会秘书或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证券事务代表负责与证券交易所联系,以公司名义办理信息披露、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管理等事务。
公司设立董事会办公室,作为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的信息披露事务部门。
第二章 任职资格
第四条 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
(二)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
(三)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四)具有相关任职证明文件,包括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董事会秘书任职培训证明或具备任职能力的其他证明。
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
(一)《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4.3.3 条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最近 3 年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三)最近 3 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 3 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时,如某一行为应由董
事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的,则兼任的董事会秘书应分别以不同的身份作出。
第三章 任免程序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第八条 董事会应当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 3 个月内,或原任董事
会秘书离职后 3 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董事
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证券事务代表应当代为履行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证券事务代表的任职条件参照本细则第四条执行。
第十条 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后,应当公告并向证券交易所
提交以下材料:
(一)董事会推荐书,包括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符合任职资格的说明、现任职务、工作表现、个人品德等内容;
(二)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个人简历和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相关董事会决议;
(四)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箱地址等。
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变更后的资料。
第十一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有充分的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任时,公司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
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任有关的情况,向证券交易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一
个月内解聘董事会秘书:
(一)出现本细则第五条所规定情形之一;
(二)连续 3 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履行职务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四)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或《公司章程》等,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的。
第十三条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应当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其承诺
在任职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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