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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1-05 18:56:21 股吧网页版
南威软件:存货损失核销管理制度(2025年11月修订)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1-06


2017 年 11 月 30 日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2021 年 11 月 24 日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2025 年 11 月 5 日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中国·泉州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

南威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存货损失核销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南威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存货管理,统
一和规范存货核销标准和审批程序,进一步完善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根据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政策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建立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各级子公司。

第三条 存货损失是指库存商品、低值易耗品、在建项目等发生的盘亏、丢
失、变质、毁损、报废、淘汰、被盗或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发生了实质性且不可恢复的灭失,已不能给企业带来未来经济利益流入,包括已计提和未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存货发生的损失。

第四条 公司进行存货损失核销的处置,应当在对存货损失认真清理调查的
基础上,收集相关的证据。公司存货损失相关的证据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和特定事项的公司内部证据。

存货损失,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

1、属于双方协议解除合同的在建项目,扣除具有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存货、存货残值及责任人赔偿、违约赔偿后的余额,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解除合同协议书,公司相关市场、质量、技术部门出具的无法修复、无法使用或无法达到合同要求的鉴定报告;涉及责任人赔偿的,应当有赔偿情况说明,涉及违约赔偿的应当有违约赔偿情况说明;

2、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如果出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法定的可单方解除合同的情形,在建项目扣除具有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存货、存货残值及责任人赔偿、违约赔偿后的余额,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单方解除合同应当通知对方,在约定的异议期限或没有约定异议期间的,在解除合同通知到达对方之日起三个月内对方未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以解除合同通知书为核销依据;若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判定、裁定应解除合同,以已生效的人民法院判决书、裁定书为核销依据;涉及责任人赔偿的,应当有赔偿情况说明,涉及违约赔偿的应当有违约赔偿情况说明;

3、属于存货盘亏、丢失的,扣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存货盘点表以及存货盘亏、丢失情况说明;涉及到责任人赔偿的,应有赔偿责任的认定及赔偿情况的说明等;

4、属于存货毁损、霉烂变质、腐蚀生锈,性能缺陷或失效,存货库存年限超过保质期或无再销售的市场价值,扣除残值及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公司相关市场、质量、技术部门出具的无法修复或使用的鉴定报告;涉及责任人赔偿的,应当有赔偿情况说明;

5、属于存货被盗的,扣除保险理赔以及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向公安机关的报案记录;涉及责任人和保险公司赔偿的,应有赔偿责任的认定及赔偿情况的说明等;

6、其他足以证明存货损失,在扣除残值和有关责任人员和保险公司的赔偿后的余额,作为存货损失;

7、公司对已核销但仍有剩余价值的存货应继续承担实物保管责任,通过出租、转让、拍卖等可继续提高经济效益的方式进行处理,对已核销无剩余价值的存货应尽快销毁。

第二章 存货损失核销程序

第五条 公司清查出来的存货损失,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处理:

1、公司采购部门、项目管理部等有关责任部门经过取证,提出报告,阐明存货损失的原因和事实;

2、公司经营中心经过核实,提出初步审核意见;

3、公司财务部门、内部审计部门及经理办公室等相关部门经过审核后,对确认的存货损失提出处理意见。

第六条 经理办公会对核销存货损失的审批权限及程序:

1、同一个会计年度内累计核销金额 2000 万元(含本数)以内的存货损失且
同一个会计年度内累计核销金额未超过公司最近一期合并报表经审计净资产 1%(含本数)的;

2、若同一会计年度内累计核销金额达到上述额度,由公司财务部门按相关规定申报,财务负责人、分管副经理签署意见后,报经理办公会审批实施。书面报告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1)损失金额和相应的书面证据;

(2)形成的过程及原因;

(3)处理意见和改进措施。

第七条 董事会对核销存货损失的审批权限及程序:

1、同一个会计年度内累计核销金额 2000 万元(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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