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06
南威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2015 年 1 月 19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2021 年 4 月 21 日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2023 年 4 月 28 日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2025 年 11 月 5 日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三次修订
中国·泉州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
南威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南威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信息内
部报告工作,确保公司依法、及时地归集重大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者即将出现、发
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单位、部门或人员,应当在第一时间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公司负有内部信息报告义务的第一责任人: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各部门负责人;
(二)公司控股子公司负责人、分支机构负责人和财务部门负责人;
(三)公司派驻参股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五)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
第四条 本制度第三条所指公司内部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可以指定熟悉相
关业务和法规的人员为信息报告联络人,负责公司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以及与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的联络工作,并将收集资料在第一责任人签字后报送董事长、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信息报告联络人应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备案。
第五条 公司内部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应根据其任职单位或部门的实际情
况,制定相应的内部信息报告细则,以保证其能及时地了解和掌握有关信息。
第六条 负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内部信息报告
第一责任人和信息报告联络人,以下简称“报告义务人”)应当及时、真实、准确和完整地上报信息,并确保上报信息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因工作关系了解到公司应披露信息
的其他人员,在该等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地对报告
义务人进行有关公司治理和信息披露等方面的培训,以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及时、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九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或分支机构出现、发生或者即将出现、发生本
章规定的会议、交易、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重大事件、重大风险事项、重大变更事项等重大信息时,报告义务人应及时、真实、准确和完整地向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报告。
第十条 本制度所称的“会议”是指:
(一)董事会;
(二)股东会;
(三)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第十一条 本制度所称的“交易”是指:
(一)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生产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报告事项之内);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四)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五)租入或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债务重组;
(九)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
(十二)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事项。
第十二条 即将发生“提供担保、财务资助”交易事项的,无论金额大小,
均应根据本制度和《公司章程》等规定进行事前申报。
除提供担保、财务资助、公司发生的日常经营相关的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项目、EPC 项目、EPC+F 项目外,发生其他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时,报告义务人应履行报告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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