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12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镇海石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镇海石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举董事的行为,维护公司中小股东的利益,切实保障社会公众股东选择董事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镇海石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股东会在选举董事时,每个股东可以行使的有效投票权总数等于其所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乘以拟选董事人数,股东可以将其有效投票权总数集中投给一位或分散投给数位董事候选人。对每个董事候选人所投的票数可以高于或低于其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并且不必是该股份数的整倍数,但其对所有候选董事所投的票数累计不得超过其持有的有效投票权总数。最后按得票的多少决定当选董事。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股东会选举或变更两名以上(含两名)董事的情形,以及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 30%及以上的情形。股东会仅选举一名董事时,采用直接投票制,不适用累积投票制。
第四条 在股东会上拟选举两名以上的董事时,董事会应当在召开股东会通知中,表明该次董事选举采用累积投票制。
第五条 本细则所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
第二章 董事候选人的提名
第六条 董事候选人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一)董事候选人提名
1、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推荐人选在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核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向股东会提出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并提交股东会选举。
2、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推荐人选在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核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向股东会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提交股东会选举。
3、股东或公司实际控制人欲推荐公司董事候选人,应自董事会发出董事征集公告起 7 日内,向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提交推荐董事候选人的名单及相关材料。
4、董事候选人应在股东会召开之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开披露的董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将切实履行董事职责。
5、独立董事的提名应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有无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等情况,并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会召开前,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规定公布上述内容。
(二)股东会上应当将董事候选人以单独的提案提请股东会审议。
第七条 被提名人应向公司董事会提交个人的详细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姓名、性别、年龄、国籍、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情况、与提名人的关系,是否存在不适宜担任董事的情形等。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收到被提名人的资料后,应按《公司法》的规定,认真审核被提名人的任职资格,经审核符合任职资格的被提名人成为董事候选人。董事候选人可以多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人数。
第九条 股东会通知中要充分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存在不得被提名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情形;
(五)是否受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六)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董事会不得阻碍股东依法推荐董事候选人。
第十一条 当全部提案所提董事候选人数量之和多于《公司章程》规定的应选人数时,应当进行差额选举。
第三章 董事选举的投票与当选
第十二条 股东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表决前,大会主持人应明确告知与会股东对董事候选人实行累积投票制,并应在会上向出席股东说明本次累积投票制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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