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28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镇海石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京天股字(2025)第 427 号
致:镇海石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镇海石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现场会
议于 2025 年 6 月 27 日 13 点 30 分在宁波市高新区星海南路 36 号石化大厦召开。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聘任,指派本所律师参加本次股东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以及《镇海石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在指定媒体披露的《镇海石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镇海石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镇海石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召开股东会通知》)以及本所律师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和资料,同时审查了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身份和资格。本所律师现场参与本次股东会,见证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并参与了本次股东会议案表决票的监票计票工作。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
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本次股东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公告文件一并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予以审核公告,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于2025年6月11日召开第十六次会议做出决议召集本次股
东会,并于 2025 年 6 月 12 日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出了《召开股东会通知》。
该《召开股东会通知》中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会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投票方式和出席会议对象等内容。
公司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会现场
会议于 2025 年 6 月 27 日 13:30 在宁波市高新区星海南路 36 号石化大厦召开,由
公司董事长郑祯先生主持会议,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进行,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网络投票方式)共 94 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66,487,887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7.8558%,其中:
1.根据出席公司现场会议股东提供的股东持股凭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股东的授权委托书和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含股东代理人)共计 13 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62,357,94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6.1255%。
2.根据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参加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81 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4,129,947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7303%。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外其他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84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 11,543,186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8361%。
除上述公司股东及股东代表外,公司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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