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8
常州朗博密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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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津贴管理,建立
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有效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提高公司的经营管理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常州朗博密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薪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董事和《公司章程》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分配遵循以下原则:
(一)薪酬水平与公司经营业绩及工作目标挂钩的原则;
(二)责权利对等,薪酬与岗位价值高低、承担责任大小相符的原则;
(三)激励与约束并重、奖罚对等、按绩取酬的原则;
(四)与公司长远利益、持续健康发展的目标相符的原则。
第四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除遵照第三条规定外,同时
根据公司资产规模、经营情况、本人岗位职责,参照同类行业、同类地区、同等规模公司薪酬平均水平确定。
第五条 公司结合行业水平、发展策略、岗位价值等因素合理确定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和普通职工的薪酬分配比例,推动薪酬分配向关键岗位、生产一线和紧缺急需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倾斜,促进提高普通职工薪酬水平。
第二章 薪酬管理机构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
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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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
定,明确薪酬确定依据和具体构成。
公司董事(含独立董事)的薪酬由公司董事会审议,股东会批准。在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董事会审议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充分披露。
第八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门、财务部门以及董事会办公室等相关职能部门
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制定、考核和具体实施。
第三章 薪酬标准及构成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构成:
(一)公司独立董事实行固定津贴制度,具体金额经股东会审议通过,除此之外不再另行发放薪酬。独立董事行使独立董事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二)未在公司担任除董事之外其他职务的非独立董事(外部董事),公司每年度可给予一定的固定津贴,具体金额经股东会审议通过,除此之外不再另行发放薪酬。
(三)参与公司日常经营并领取薪酬的非独立董事(含职工代表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其在公司担任的具体职务、公司经营业绩及其对公司发展的贡献确定其薪酬,具体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如有)等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百分之五十。
基本薪酬:由公司根据岗位职责和能力情况,并结合行业薪酬水平确定。
绩效薪酬:是在经营期内为公司创造价值而获得的激励性薪酬,其确定和发放以绩效评价为重要依据。
中长期激励收入:是与中长期考核评价结果相联系的收入,是对中长期经营业绩及贡献的奖励,包括但不限于股权、期权、员工持股计划以及其他公司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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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情况发放的中长期专项奖金、激励或奖励等。由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激励方案。
第十条 经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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