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3-29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合肥泰禾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之
2024年度持续督导意见
签署日期:二〇二五年三月
声 明
2024 年 10 月 18 日,阳光新能源与许大红、葛苏徽、唐麟、王金诚签署了
《关于合肥泰禾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许大红、葛苏徽、唐麟、王金诚分别将其持有的公司14,150,808 股股份、1,552,300 股股份、2,711,562股股份、358,550 股股份(合计 18,773,220 股股份,约占泰禾智能股份总数的10.24%)转让予阳光新能源。同日,阳光新能源与许大红及其一致行动人杨亚琳签署了《表决权放弃协议》,许大红及其一致行动人杨亚琳同意在本次股份转让交割后放弃所持有的泰禾智能剩余股份的表决权;阳光新能源与葛苏徽、王金诚签署《表决权委托协议》,同意在本次股份转让交割后将所持泰禾智能剩余股份的表决权委托予阳光新能源行使。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阳光新能源合计持有泰禾智能 13.36%的表决权并控股泰禾智能,泰禾智能控股股东变更为阳光新能源,
实际控制人变更为曹仁贤。2024 年 11 月 25 日,上述股份转让已完成过户登记
手续并取得了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证券过户登记确认书》。
国元证券接受阳光新能源的委托,担任其本次权益变动的财务顾问。根据《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国元证券本着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精神,自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的 12 个月内,对上述事项履行持续督导职责。通过日常沟通并结合上市公司 2024 年年度报告,本财务顾问出具本持续督导期的持续督导意见。
作为本次权益变动的财务顾问,国元证券出具的持续督导意见是在假设本次权益变动的各方当事人均按照相关协议条款和承诺全面履行其所有职责的基础上提出的。本财务顾问特作如下声明:
(一)本意见所依据的文件、资料及其他相关材料基于的假设前提是上述资料和意见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财务顾问未对上述资料和意见作出任何承诺或保证。
(二)本意见不构成对泰禾智能的任何投资建议,投资者根据本意见所做出的任何投资决策而产生的相应风险,本财务顾问不承担任何责任。
(三)本财务顾问基于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已按照执业规则规定的工作程序,旨在就本持续督导期发表意见,发表意见的内容仅限本意见正文所列
内容,除非中国证监会另有要求,并不对与本次权益变动有关的其他方面发表意见。
(四)本财务顾问没有委托或授权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提供未在本意见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意见做任何解释或说明。
(五)本财务顾问重点提醒投资者认真阅读泰禾智能就本次权益变动发布的相关公告。
释 义
在本持续督导意见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词语具有如下特定含义:
释义项 指 释义内容
本持续督导意见 指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合肥泰禾智能科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 2024 年度持续督导意见》
本财务顾问、财务顾问、 指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国元证券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指 《合肥泰禾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泰禾智能、上市公司 指 合肥泰禾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阳光新能源、收购人 指 阳光新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阳光电源 指 阳光电源股份有限公司,阳光新能源之控股股东
阳光新能源通过协议转让、表决权委托安排的方式,受让上市
本次权益变动 指 公司 18,773,220 股股票,持股比例为 10.24%,拥有表决权比例
为 13.36%。
本持续督导期间 指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披露之日(即 2024 年 10 月 23 日)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
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交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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