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8-22
合肥泰禾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二〇二五年八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2
第二章 业务操作原则...... 2
第三章 业务审批权限...... 3
第四章 业务内部操作流程...... 3
第五章 信息隔离措施...... 4
第六章 内部风险管理...... 5
第七章 信息披露和档案管理...... 5
第八章 附则...... 5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合肥泰禾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加强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有效防范汇率波动给公司经营造成的风险,健全和完善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机制,确保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合肥泰禾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主要是指为满足正常生产经营需要,在金融机构办理的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主要包括但不限于远期结售汇、远期外汇、外汇掉期、外汇期权及其他外汇衍生产品等。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分公司(以下统称“子公司”)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未经公司有权决策机构审议通过,公司及子公司不得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第四条 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除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外,还应遵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履行有关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 业务操作原则
第五条 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应当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均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为目的,不得影响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不得进行以投机为目的的外汇交易。
第六条 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只允许与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具有相应业务经营资质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
第七条 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必须基于公司的外汇收支预测,外汇套
期间需与公司预测的外汇收支款项时间相匹配。
第八条 公司须具有与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相匹配的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且严格按照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额度,控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九条 公司及子公司必须以其自身名义设立外汇套期保值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根据实际需要授权对本管理制度进行修订、完善,确保制度能够适应实际运作和风险控制需要。
第三章 业务审批权限
第十一条 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须办理相关审批程序后方可进行。公司从事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审议。达到股东会审议标准的,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二条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
(二)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三)公司从事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
第十三条 公司可以对未来 12 个月内外汇套期保值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限
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得超过 12 个月,期限内任一时间点的金额(含使用交易收益进行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得超过已审议额度。
第四章 业务内部操作流程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为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决策机构,未经授权,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做出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决定。董事长在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的权限范围内,负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具体事项决策,
负责签署或授权他人签署相关协议及文件。
第十五条 公司独立董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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